第一條 為保證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加強導師隊伍建設,明确導師職責,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條件:
1.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嚴謹的治學态度,熟悉學位條例,學風正派,教書育人。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已獲博士學位的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57周歲(截止本年7月1日)。
3.具有穩定的研究方向。
4.三年内已經完成或正在承擔省級以上科研項目及其他有較高價值和學術水平的科研項目(項目前三名)。
5.具有科學研究工作經驗,并獲得較高水平的科學研究成果,有公共出版的著作,或在國際及全國性學術刊物上發表過一定數量論文,或主編過全國性通用教材,或對國家經濟建設做出過較大的貢獻。
6.具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能夠開出碩士研究生課程,協助指導過碩士研究生。
7.身體健康,能勝任指導研究生的工作。
8.各學院須根據學校以上遴選條件,結合學科實際情況,制定本學院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細則(遴選條件不低于學校标準),并報研究院備案。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審批辦法:
1.申請人進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錄入信息,并打印《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表》,連同相應材料複印件交由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
2.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二條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将申請材料彙總後,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經過全體到會委員半數以上通過,确認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第四條 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一般隻在某一專業擔任指導教師,如需在另一專業擔任指導教師,需在學科所屬學院分别申報。
第五條 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審批工作原則上每二年進行一次,被确認具有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者,才可以申請指導研究生。如有特殊情況,須臨時增補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申報學科、專業所在學院主管院長批準後,報研究生院審核,最後報主管校長批準。但其指導教師資格須由下一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複核、确認。
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實行複審制度:
1.各學院每兩年對指導教師工作情況考核一次。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停止或撤銷指導教師資格。
(1)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受到刑事處分。
(2)在指導研究生的過程中,公開發表诋毀國家、學校的言論,從事或教唆研究生從事國家禁止的活動。
(3)存在學術不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4)不認真履行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職責,不能保證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連續三年存在同意申請學位論文答辯的研究生論文評閱未通過或答辯未通過。
(5)工科類專業的指導教師連續三年沒有科研項目及科研經費。
(6)連續三年沒有招收碩士研究生。
2.複審程序:
(1)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将自我總結報告交相關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2)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後将本學院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情況報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彙總并提出意見後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4)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後報校長批準。如被撤銷導師資格的教師欲重新恢複導師資格須在下一批次重新申請。
第七條 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職責:
1.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對所指導的研究生培養質量負責,要對學生在政治上、業務上嚴格要求,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層次專門人才。
2.根據本專業的培養方案,制訂好碩士研究生的個人培養計劃,指導研究生論文選題及開題工作,制訂出切實可行的論文工作計劃,做好各階段的指導工作。
(1)了解研究生課程學習情況,指導碩士生努力完成課程學習任務。
(2)指導專題文獻閱讀。
(3)審查論文工作的調研計劃,檢查執行情況。
(4)确定論文題目,審定論文選題、開題報告和論文工作計劃,指導論文的理論分析、實驗和寫作。
(5)審查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提出可否組織論文答辯的意見。
3.在培養的全過程中,對碩士研究生的課程學習、生産實踐和科研、論文工作等及時做好檢查,切實保證培養計劃的落實,注意發揮碩士研究生研究生的主觀能動性,重視培養碩士研究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實際工作能力。
4.對所指導碩士研究生的請假、休學、退學及獎懲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宜繼續培養的研究生,有責任提出終止培養的報告。
5.指導教師因短期出國、外出等,必須要事先對碩士研究生的學習和指導做好安排,并報學院、研究生院備案。
6.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換導師,碩士研究生及導師須寫出書面申請,學院簽署意見後,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與研究生實行互選原則,程序如下:
1.新生入學第一周内,各學院召開具有擔任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的教師和新生參加會議。
2.申請擔任碩士研究生導師的教師,應在會議上介紹自己從事的科學研究課題、科研經費、研究生培養計劃,以及本研究方向的發展趨勢等有關問題,同時回答學生提出的問題。
3.研究生根據自己的想法,可以選報1—2位教師作為自己的導師候選人,并填寫《指導教師及研究生互選審批表》。如研究生第一志願未被錄取,可轉第二志願。
4.研究生指導教師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以及學生的報選情況選帶研究生。校内導師每屆指導研究生數原則上不超過5人,外聘導師每屆指導研究生數原則上不超過1人。
第九條 聘請校外人員兼任我校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需經相關學院、研究生院共同同意後方可聘用,被聘教師需提供學曆學位證、專業技術職稱證、身份證及其它從業資格證複印件,并填寫《長春工業大學聘請校外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簡況表》。
第十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凡與以前有關細則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長春工業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與管理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