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試 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吉林省高校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确保科研工作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并主動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科研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緊密結合的運行機制,根據國家和吉林省科研項目管理有關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文适用于吉林省高校及相關教育部門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科學研究,不适用于教學教改和其它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第三條 省教育廳科研項目面向全省省屬普通高等院校和相關教育部門,分一般項目(青年基金項目)、重點項目(後期資助項目)、重大項目(基地重大項目)。 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主要支持重點學科、重點基地及博士、碩士學位點科研骨幹,結合國家、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需求,把握科學前沿,開展較為深入的創新性研究工作。 一般項目面向全體在職教師和科研人員包括青年教師,支持其根據國家、地方的一般性需求開展創新性研究工作,着眼于高校整體科研水平的提高。 重大項目、重點項目研究年限一般為1~3年,一般項目研究年限一般為1~2年。研究起始時間均為立項申報項目當年11月1日。 後期資助項目是指對已有研究基礎,已有先期立項經曆支持,确有繼續資助必要的項目的資助。 二、組 織 第四條 省教育廳科研産業處負責頒布課題指南,編制年度科研計劃,接受項目申報、組織評審、立項登記、中期檢查及結題驗收工作。 第五條 省教育廳聘請有關學科專家,組成項目評審專家組。專家組負責對申報的各類項目進行評審,并參與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 第六條 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本校承擔的科學研究項目的管理工作,并為項目的實施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項目申報 第七條 年度科研計劃由省教育廳根據當年具體情況确定。 第八條 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請人根據我國特别是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根據省教育廳頒布的課題指南确定研究領域和方向,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填寫《吉林省教育廳規劃項目申請書》。 (二)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組織學校學術委員會對本校教師或科研人員的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在每年的1~3月份做好推薦準備工作。3~4月份向省教育廳科研處報送《吉林省教育廳規劃項目申請書》和《吉林省教育廳規劃項目申報情況彙總表》。教育廳科研處每年在4月組織申報登記和對申報材料形式初審,5~6月份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專家函審;6~7月份組織課題組答辯;8~9月由科研管理部門和财審部門複議審核,并報上級領導批準,10月份後下發立項文件并組織立項登記。 (三)省教育廳每年集中一次受理學校和相關教育部門的申報,不受理個人申報。項目通過省教育廳科研管理平台實行網上申報和書面申報。 第九條 申報條件: (一)申請項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項依據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方案先進可行;國内外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顯的創新之處;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礎和實驗條件;預期成果切合實際;經費預算合理;項目研究人員應組成項目組,項目組成員一般為3-10人,人員結構合理,研究時間能夠得到保證。 (二)承擔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尚未完成(結題)的項目負責人,不準再申請。每人主持和參與的科研項目同年不得超過1項。 四、立 項 第十條 科研立項堅持“科學、公正、公開、合理、擇優”的原則。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均由省教育廳科研處進行預審和分類彙總,組織有關專家對已經通過形式審查認定并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采取函審和會議答辯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項目确定:省教育廳科研處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與财政部門複議審核,制訂年度科學研究項目計劃,報省教育廳批準。 五、項目經費及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經費分為省教育廳撥款和學校配套經費兩個部分。項目所在單位應按撥款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項目配套經費,項目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按配套後的總經費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由項目學校負責管理,項目負責人按有關規定支配使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廳财審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由學校财務部門進行管理。 六、項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條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研究期過半需進行中期檢查。中期檢查的内容: (一)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其它成員投入的科研工作量及研究進度; (二)項目實施的科研條件; (三)學校配套經費到位情況,項目經費開支情況。 第十七條 中期檢查由省教育廳科研處組織進行。項目負責人需填寫《吉林省教育廳規劃項目中期檢查報告》,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報省教育廳科研處。一般項目的中期檢查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制定辦法并負責執行。 對沒有按期開展中期檢查的科研項目,學校要暫停該項目的所有經費支出;對沒有按期組織中期檢查的學校,省教育廳要扣減該校次年的項目申報限額。 第十八條 項目批準後不得擅自更換項目名稱、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如确實需要進行适當調整時,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并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教育廳科研處批準。 第十九條 省教育廳可對具有下列情況的項目做出撤銷決定: (一)項目中期檢查時,無論何種原因,一直未開展研究工作的; (二)項目實施情況表明,承擔人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或能力的; (三)項目負責人長期出國或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進行研究工作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承擔人或研究課題的; (五)項目研究已無法進行的。 撤銷項目的科研經費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追回,并返回教育廳科研處。 七、預審與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完成預定的研究任務,并取得預期成果後應及時結題。 第二十一條 驗收預審工作:項目負責人将需要結項項目報給學校科研處,由學校同意後報教育廳科研處,經教育廳科研處根據驗收标準進行預審,預審合格後由教育廳科研處組織專家驗收。 第二十二條 科研項目的結題由省教育廳組織。申請結題需由項目負責人填寫《吉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規劃項目驗收報告》(一式三份),連同最終成果打印稿、研究報告、專著、公開發表論文等,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提出結題申請,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查、簽署意見、統一彙總并填寫《吉林省教育廳規劃項目結題情況一覽表》,報省教育廳科研處。驗收形式以答辯會議的形式為主,會議由高校科研處組織,教育廳科研處聘請專家進行,符合結題要求的由省教育廳科研處頒發結題證書。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不能按時結題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簽署意見後報省教育廳批準。經批準同意延期結題的科研項目可以延長研究期限1年。其它沒有按時結題的,自計劃研究年限終止年月起3年内不受理其新項目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各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積極做好研究項目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并将有關情況及時報省教育廳科研處。 八、驗收評審組織 第二十五條 執行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計劃取得的科學成果,由吉林省教育廳科研處組織評審。 第二十六條 人文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原則上采取會議形式進行驗收。 會議評審由同行專家五至七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設評審委員會組長一人,采用答辯會議形式進行審查和評議,通過讨論、答辯、對科學成果作出評價。評審結論須經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由組織評審單位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參加評審的專家應具備下述條件: (一)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一定行政職務的領導,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于三分之一的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中青年學術骨幹; (二)對被評審成果所屬專業領域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内外該領域研究發展的狀況; (三)能堅持原則,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學和職業道德。參與該成果研究的人員以及該成果的顧問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應對被評審的科學成果進行全面、認真、客觀、公正的評價,并對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參加評審工作的人員應當保守被評審成果的技術秘密。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會可以充分發表個人意見,有權向成果完成人提出質疑并要求做出答複。對最終結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聲明保留并記錄在案。 九、驗收标準 第二十九條 申請結題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提出驗收申請,提交有關工作報告、結項報告、公開發表的文章原件和複印件、項目申請的成果形式(例如專著和研究報告),申請鑒定的項目還需按照研究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必需的相關材料,經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教育廳科研處審批,由教育廳科研處組織驗收。 第三十條 為提高驗收效率和項目水平,項目研究達到下列标準之一者,方可申請進行結題驗收或鑒定。 (一)文章。科研項目需要在結項前,公開發表兩篇文章,其中一篇需發表在學術價值位置較高的刊物上,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必須在國家核心刊物上發表一篇相關文章。(做為中期檢查标準) (二)學術專著或結項報告(三萬字左右),對科研成果,研究過程闡述明晰。科研項目在申請時提供的成果形式是研究報告,需要提供使用單位的證明材料。 十、評審程序 第三十一條 申請評審的軟科學成果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完成合同約定的要求内容; (二)對成果完成單位或人員名次排列無異議,無權屬争議; (三)經費使用合理; (四)文件資料齊全,并符合科技檔案管理部門要求。 第三十二條 申請評審的科學成果,由高校科研處把結項材料一并送教育廳科研處進行審查。教育廳科研處在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周内,決定是否受理,并做出答複。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在收到評審資料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準備評審意見。 第三十四條 評審結論應寫明存在問題或後續改進意見,未寫明的,應予以補正。 第三十五條 吉林省教育廳科研處對被評審項目的結論意見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對于合格的項目成果由教育廳科研處進行頒發結項證書。 十一、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科研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