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院:
根據省财政廳、省教育廳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現将2020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相關要求下發,請各學院認真組織落實。
今年我校共44個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學校按比例分配給各學院(具體分配名額見附件2),請各學院嚴格按分配名額評選上報。
各學院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印發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長春工業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附件1)相關規定,成立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總結以往評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修訂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嚴格按照《2020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日程安排》(附件3)的時間要求,公平、公正、公開地組織評審工作,并将拟推薦人選的排序名單等材料于10月8日下班前報送研究生工作處。
材料報送地點:南湖校區綜合樓一樓103室
北湖校區主樓三樓322室
聯 系 人:蔡德峰 李卓雯
聯系電話:0431-85716566 15585541799
研究生工作處
2020年9月17
附件1
長春工業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經2018年9月26日校長辦公會審議後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發放和管理工作,根據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 财政部《關于印發< 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吉林省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财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我校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學校每年按吉林省财政廳、教育廳相關文件精神及分配名額進行評選。
第二章 獎勵标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檔案轉入我校,全脫産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
第六條 以碩博連讀方式錄取的新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七條 研究生在基本學制年限内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複申報使用。
第八條 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九條 其它必要條件(一般情況下):
1.參評時無不及格課程;
2.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得者須積極投身于科學研究,有開拓創新精神,學習成績優異,并取得下列兩條及以上重要學術成果:
(1)在各學科認定的國内外重要期刊上正式發表學術論文;
(2)發表的學術論文被SCI/EI收錄;
(3)在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學術論文;
(4)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
(5)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獎勵。
3.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得者應具備較強的科研能力,有公開發表的本學科研究方向領域的學術成果。
學術成果包括(參評者需要滿足一條及以上):
(1)在國際、國内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若持有錄用通知,需同時提供清樣);
(3)發表的學術論文被SCI/SSCI/ EI/CSSCI/ISTP收錄(各學院根據本學科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加分細則);
(3)獲得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參評學生必須為第一名);
(4)在全國科技競賽中獲得有效名次(國家三等獎以上、省級二等獎以上);
(5)在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學術論文。
第十條 以上所有涉及到的學術成果,參評研究生必須為學術成果(競賽獲獎除外)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導師為第一作者),學術成果署名第一單位必須為長春工業大學,且學術成果(競賽獲獎除外)必須有導師參與(一年級新入學碩士研究生除外)。學術論文須見刊或有導師簽字的錄用通知。各類成果不得重複用于申報同類獎學金。
第十一條 各學院在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應本着能夠體現本學科研究方向領域高水平學術成果評審優勢的原則,制定本單位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
第十二條學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之間聯合培養的研究生,由學校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進行國家獎學金評審。
第十三條 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内,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内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四條 有社會工作貢獻并受市級以上表彰者,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
第十五條 研究生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見義勇為行為影響正常參加考試,辦理緩考手續并經學校審批同意,在考試通過後可參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不能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1.參評學年有過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記錄且未予解除者;
2.參評學年存在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3.參評學年學籍狀态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及延期畢業者。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十七條 根據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教育部門按程序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學校統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十八條 學校按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指标組成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對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進行統一評選。
第十九條 學校按上級主管部門下達指标進行碩士研究生名額等額再分配。
分配原則:
1.按學院符合國家獎學金評選條件的碩士研究生人數比例進行分配。
2.對培養質量較高的學院、學校特色優勢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予以适當的傾斜。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二十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人數應為奇數),評審委員會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副校長擔任。成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及研究生導師代表組成。參評導師産生方式由紀委、監察委随機抽取。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學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
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下設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辦理日常工作及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二十一條各學院成立相應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人數應為奇數),由學院黨委書記、院長任組長,學院黨委副書記、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長(副院長)任副組長、研究生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任委員。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确定學院評審委員會成員(成員人數應為奇數),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學院評審委員會名單的最終确定應在學院黨政聯席會上通過後開展工作,并将成員名單上報研究生工作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回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五章 評審程序及辦法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全脫産學習,檔案轉入我校)均有資格申請。有意願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附件),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十五條 各學院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各學院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質和學習成績為基本條件,科學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标體系。評審細則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完畢無異議後上報研究生工作部備案。并按照本學院評審細則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評,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學院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在進行本學院國家獎學金初審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及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進行,應對研究生的思想道德、學術業績、學業成績和科研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對本學院符合條件的研究生進行初審,根據學校分配的名額确定本學院推薦獲獎學生名單并進行綜合排序,在本學院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将推薦獲獎學生的排序名單及評審佐證材料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專家組,對各學院推薦的獲獎研究生進行差額評審,按上級下達的名額确定我校最終獲獎研究生名單,并将評審結果在全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七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學生對學院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二十八條 參評研究生存在違反學術規範和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國家獎學金評選資格,已發放國家獎學金的,收回發放獎學金。學校将依照相關規定對當事研究生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于因評審存在争議或弄虛作假行為等取消的獲獎名額,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将在全校範圍内依據各學院參與申報但未能評上的研究生在本學院的排名順序進行綜合評選,确定最終名單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學校将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到省級财政、教育部門。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收到中央和吉林省劃撥的經費後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三十二條 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由學校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并将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将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暫行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6月7日發布的《長春工業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2
2020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日程安排
時間 | 工作内容 |
9月17日 | 學校按照各學院符合國家獎學金評選條件碩士研究生人數比例進行名額分配,并公布2020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通知。 |
9月18日—24日 | 成立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修訂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并在學院範圍内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9月24日10點前将評審委員會名單及修改後的評審細則(以上材料需學院書記、院長簽字并加蓋公章)報送研究生工作處備案。 |
9月25日—29日 | 各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組織本學院國家獎學金申報、評審等工作。 |
9月30日—10月7日 | 各學院對拟推薦人選進行5個工作日公示。 |
10月8日 | 各學院将本學院推薦人選(包括博士)排序名單、佐證材料(原件)、公開發表科研成果統計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審批表》(一式兩份)等4份紙質材料報送研究生工作處(南湖校區綜合樓一樓103室,北湖校區主樓三樓322室,聯系人:李卓雯,聯系電話:15585541799。所有材料電子文檔以壓縮包形式、文件名XX學院國家獎學金申報材料X份發送至ygb@ccut.edu.cn,發送後,請在輔導員工作群内報備)。 |
10月9日—12日 | 研究生工作處整理彙總各學院報送材料。 |
10月13日 (拟定) | 召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會,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對各學院上報的推薦人選(包括博士)進行審定,确定學校最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單。 |
10月15日—21日 | 對最終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名單在全校範圍内進行5個工作日公示。 |
10月23日 | 學校将評審工作情況及評審結果上報省教育廳。 |
附件3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填寫說明
1.A4紙打印,正反兩面,不得随意增加頁數。表格填寫除申請人簽名、推薦人簽名、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領導簽名外,其他均需以仿宋字體小四号字打印,信息應完整,不得塗改數據或出現空白項。
2.表格中“基本情況”和“申請理由”欄由學生本人填寫,其他各項必須由學校有關部門填寫,其中,出生年月、入學時間填寫方式為XXXX年X月,學制填寫方式為X年。
3.表格中“申請理由”欄的填寫應當全面詳實,能夠如實反映學生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數控制在200字左右。
4.表格中“推薦意見”欄的填寫應當簡明扼要,字數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薦理由不能千篇一律,甚至出現雷同,推薦人必須是申請人的指導教師,其他人無權推薦。
5.表格中“評審情況”欄不得隻填寫同意推薦,要簡明寫出院系推薦意見,字數控制在100字左右,由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主任填寫。落款時間為評審日期。
6.表格中“基層單位意見”欄基層單位主管領導簽名必須是主管院長簽字,加蓋學院公章。落款時間要與評審情況的時間間隔5個工作日。
7.表格中“培養單位意見”欄由研究生工作處統一填寫。
8.表格中凡需簽名之處,必須由相關人員親筆簽寫。
9.此表需提交2份。
10.公開發表科研成果統計表及電子文檔。